监管如何定义金融科技?|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实践
金融科技概念已经普及,但大多数国家在监管上缺乏对金融科技公司明确的定义,法律框架上也将传统金融公司和金融科技公司混为一谈。《浅谈金融科技在监管层面的定义》(Ideas for a Regulatory Definition of FinTech)一文的研究者认为,不需要特别为金融科技公司出台定义,各金融或科技公司可以按其主要提供的支付、保险、投资等服务类型划分监管范围。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研究所(微信ID:ruc_fintech)对文章核心内容进行了编译。
来源 |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作者 | Ramona Rupeika-Apoga,Eleftherios Ioannis Thalassinos
编译 | 周蓉
从历史经验来看,如果不能建立稳定的国际金融体系,法律差异就容易导致监管套利,各金融机构就会在各自建立的语境下进行无序的“底线竞争”(race to bottom)。对于金融科技监管来说,首要的问题在于,第一,金融科技公司业务具有多样性的特征,第二,金融科技是一个快速发展变化的领域,因此监管机构只能依据过去而非未来的市场情况来建立监管法律基础。许多国际和地区性组织已经依据各自的标准探索金融科技的定义。美国、中国、英国的监管部门聚焦于支付借贷领域,比如众筹、P2P。美国、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已经形成了金融科技中心地区。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瑞士、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阿联酋已经建立监管沙盒,用于对监管要求进行放松或升级试验。本文中,研究者通过分析主要国际机构和主权国家的实践来研究金融科技的定义问题。
国际组织对金融科技的定义
IMF和WBG
012018年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WBG(世界银行集团)发起巴厘岛金融科技议程(BFA),将金融科技定义为 “一种有可能催生新商业模式、应用场景、生产流程和产品,从而推动金融服务转型的先进技术” ,旨在呼吁成员国拓展国际合作,创造有利的全球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尽管地区和民族之间存在差异,各国应在防控风险的同时利用金融科技来促进经济增长。
FSB
02
FSB(金融稳定委员会)由G20峰会在2009年决定设立,在推动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上起着重要作用。2019年,FSB称金融科技为 “一种能够带来新商业模式、应用场景、生产流程和产品,同时对相关金融服务的提供产生实质影响的科技创新”。在2017年,FSB在报告《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中,根据金融科技主体提供的服务将其分为五类:
支付、清算和结算;
存款、贷款和融资;
保险;
投资管理;
市场支持。
上述分类的理论基础来自2015年世界经济论坛(WEF)的报告《金融服务的未来》,这份报告根据功能和创新类群将金融科技分类。WEF根据金融市场如何满足客户需求来下定义,认为金融手段和工具正在发生变化,但客户的核心需求相对没有发生变化。
OECD
03
OECD(经合组织)试图克服金融科技在定义和分类上遇到的困难,将金融科技定义为“数字科技在金融服务上的创新应用”。OECD认同WEF所说客户需求变化不大的论断,但强调应该阐释金融科技是如何与这些需求对接的。
图:新技术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应用(OECD,2018)
IOSCO
04
IOSCO(国际证券委员会)在前文所述机构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安全监管的国际标准,将金融科技定义成“多种可能使金融行业产生变革的创新商业模式和新兴技术”。其中,创新商业模式是指能够自动利用互联网提供某种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模式,新兴技术是智能运算、机器学习、人工智能、分布式记账技术等。IOSCO将金融科技分为8类,这种分类方式基于对金融市场功能的划分,强调了金融科技与客户需求的对接。
支付;
保险;
规划;
借贷和众筹;
区块链;
贸易额投资;
数据分析;
安全保障。
BCBS
05
BCBS(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暂时使用FSB对金融科技的定义,没有给出正式的金融科技定义,因为对于发展迅速的金融科技来说下监管层面的定义还为时尚早。BCBS认为监管层面可能需要甄别某些特定产品和服务才能达到监管金融科技的目的。
主权国家对金融科技的定义
美国
01美国全国经济委员会(NEC)将金融科技定义为“金融方面的科技创新”,更广义地定义为“对金融活动产生广泛影响的一系列科技创新”。美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金融科技的联邦或州层面的监管规定。金融科技公司根据其提供的服务要同时遵守联邦和州的法律。亚利桑那州在2018年第一个发起沙盒实验,该州将金融科技定义为“包含创新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而法律上对创新的定义是“就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或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实质组成部分而言,运用新的或正在研发的科技,或重新运用现有技术来解决问题,提供本州法律层面尚未出现的相关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
2018年美国财政部在13772行政命令中阐释了规范美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原则,强调金融创新给经济发展创造了机会。同年两个沙盒——合规援助沙盒和公开审判沙盒创建,尽管它们用于促进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开发,但官方文件中并未出现“金融科技”(FinTech)字眼。
英国
02
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只对“金融技术”(financial technology)下了定义,并没有定义金融科技(FinTech),但就其本质提供了指导方针。首先,金融科技必须创新。FCA称,创新应该具有“改善所有金融服务的潜力,这种改善要么是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要么是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或者更低的价格”。
新加坡
03
2019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出台计划,为金融服务业的试验、开发和创新提供资金支持,有两类公司符合申请资格:
在银行、资本市场、财务顾问、保险和货币汇兑业务中持有金管局牌照的金融机构;
至少有一个注册的金融机构作为合作伙伴的科技公司(人工智能、区块链/分布式分类技术(DLT)、云计算、网络安全等)。
该计划支持两项活动:
开发解决金融行业问题的新技术或新流程;
测试创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监管方面的风险。
中国
04
2015年,中国监管机构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概念与金融技术概念相似,都可以用来描述金融服务领域的新技术。按照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包括:
互联网支付;
线上贷款;
股权众筹;
网上基金销售;
网上保险服务;
互联网消费金融。
此外,中国的政策还包括对金融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将企业所得税从25%降低到15%,甚至免除企业所得税和政府补贴。
澳大利亚
05
根据澳大利亚政府2016年的定义,FinTech是“一切可以使金融市场和系统可以变得更有效或提升消费者体验的技术创新”。在澳大利亚的监管沙箱中,如果业务符合ASIC(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的金融技术许可豁免,则可以在不持有许可证的情况下测试产品和服务。《金融技术许可证豁免》适用于以下情况:
澳大利亚证券上市;
经澳大利亚政府允许发行债券、股票;
普通投资计划管理;
存款产品;
某些普通保险产品;
ADI签发支付产品(ADI是一个存款机构)。
瑞士
06
2019年7月,瑞士议会引入了一个新的许可类别:金融科技公司,适用于所有接受公众存款在1亿瑞士法郎以下,实际上不参与任何贷款业务,即不投资或支付存款利息的机构。附加要求是,在瑞士设有注册办事处,并在瑞士开展业务活动、持有金融技术许可证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合伙人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欧盟
07
到目前为止,欧盟还远远落后于美国、中国、新加坡和瑞士等领先的金融科技经济体。只有阿姆斯特丹(第5名)和斯德哥尔摩(第7名)跻身全球十大金融科技中心之列。根据欧盟议会的定义,金融技术应该被理解为“通过新技术实现的所有金融服务、产品和基础设施”。它还包括保险科技和监管科技。欧盟正在努力创造一个更加面向未来且有利于创新的监管框架,在不损害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前提下,降低对金融科技行业的监管要求。新的欧盟立法都应该以“创新原则”为基础。欧盟议会强调,为了防止监管套利困境,立法和监督应基于以下原则:
➢相同的服务匹配相同的风险;➢技术中立;➢以控制风险为基础,包括立法监管的风险和实操的风险。结论
各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对金融科技的定义是相似的,且都基于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新技术在金融服务中的应用。第二个条件是基于新技术产生的商业模式、应用场景、生产流程和产品。然而,关于创新技术的界定标准尚不清晰。除了瑞士已经颁发金融技术许可证外,其他国家目前还没有针对金融技术公司的具体框架。大多数金融科技公司都是金融公司,有些提供金融服务的科技公司可以囊括其中。金融科技现有监管法律的依据是服务种类,而非公司类型。
2020年,我们可以确定金融科技将主要活动于以下领域:
➢贷款(众筹,另类承销平台);➢分布式分类技术(加密/区块链);➢个人理财(工具来管理个人理财账户和支付);➢财富管理(投顾、投资和财富管理平台);➢资本市场(销售和交易分析: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支付(手机支付、在线支付,信用卡开发人员、支付处理);➢转账(国际转账和跟踪软件);➢监管科技RegTech(风险、法规遵从和审计);➢保险科技InsurTech(再保险公司在线销售、数据分析);➢房地产抵押贷款和融资平台。以下为部分报告截图
……
获取完整报告
请后台回复“金融科技的监管定义”
获取下载链接
END
编辑/周蓉
责编/张谦
【延伸阅读】